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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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4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