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關於被告有無自首部分),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6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