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丁○被上訴人即原告丙○○
89號乙○○
89號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
89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2,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