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