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15號異議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異議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然定有明文。惟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之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參照卷附之聲明異議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聲明異議人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係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諭知其罪刑確定,則依上開法條規定,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聲明異議,亦應向該法院為之,始符法律之規定,乃竟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勝
法官戰諭威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