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82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5號,中華民國92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