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劉蕙心 複代理人 鄧易省 被告甲○○
之二一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