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甲○○當事人(被告乙0000000)間因協同辦理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2B9建物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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