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甲○○○
乙○○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一○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莊深淵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