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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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述被告占用之面積約141.9平方公尺,徵諸系爭台中縣龍井新庄子段新庄子小段112-84地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0元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4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