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70號原告乙○○
樓之一被告甲○○
十五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