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丙○
丁○○○己○○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庚○○送達代收人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成環球有限公司、乙○○、甲○○、癸○○及辛○○間給付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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