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26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丙○○丁○○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戊○○(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一段十七巷四之二號)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死亡,聲明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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