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陸伍堂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詠勝 訴訟代理人 張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