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被告總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57,14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9,1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8,11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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