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一號
原告美的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坐落門牌基隆市○○街○巷○○○號房地之所有權人,為美的世界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明定每一戶繳交管理費提列公共基金,管理費每月為新台幣(下同)四百元,而被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底止之管理費,已逾二期均未繳交,累計積欠管理費七千二百元,經催告仍不給付等語,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七千二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則辯稱美的世界社區自從開放社區道路任由外界人車隨意進出,破壞社區住戶安寧安全,公共設施髒亂不堪,造成生活品質低落,足見管理委員會管理效能不彰,因此拒絕繳納管理費等情。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為基隆市○○區○○街○○號美的世界公寓大廈社區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明定每一戶繳交管理費提列公共基金,管理費每月為四百元,而被告積欠自九十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底止之管理費共七千二百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備證明、美的世界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美的世界住戶繳費記錄表、催繳通知單等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應相信為真正。被告雖辯稱因管委會管理不當,故拒絕繳納管理費等語。惟按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由此可知公寓大廈之管理費等公共基金,係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用途作為公寓大廈共同使用,管理委員會僅係管理機關,並未取得公共基金之所有權。次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應於規約中定之;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為一年;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者,應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五款亦規定甚明,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既有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責,且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倘其執行決議不力、帳目交代不清或有其他違法情事,自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加以解任改選、依法訴追、求償或由主管機關對其處以罰鍰,至於管理費則係作為公寓大廈共同使用,已如前述,自不得任由區分所有權人以管理委員會未善盡管理職責為由拒繳管理費,否則如此徒讓社區生活品質每況愈下,是被告此項抗辯並無理由。
三、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七千二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三百元(裁判費八十一元、送達郵費二百一十九元)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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