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48號聲請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 楊采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分配表次序7之本票原本乙件(電話聯繫得知係二筆本票債權,經通知補正仍未為補正)。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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