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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