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宣告判決筆錄、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施用│有期徒│98年2月│高雄地院98│98年6月││98年7月│││1│第一│刑8月│5日│年度審訴字│9日│同左│8日││││級毒│││第1246號│││││││品││││││││├─┼──┼───┼────┼─────┼────┼─────┼────┤│││施用│有期徒│98年7月│高雄地院98│98年12月││99年1月│││2│第一│刑9月│5日回溯│年度審訴字│9日│同左│7日││││級毒││24小時│第3329號│││││││品││││││││├─┼──┼───┼────┼─────┼────┼─────┼────┤│││施用│有期徒│97年11月│高雄地院99│99年4月││99年5月│││3│第一│刑1年│14日前2│年度審訴字│27日│同左│17日││││級毒│1月│至3日│第517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