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叁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5│98.11.7│本院98年度│99.2.2│本院98年度│99.2.22│││││月,如易科││審簡字第││審簡字第││││││罰金,以新││6533號││6533號││││││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2│毒品危│有期徒刑1│98.11.6│本院99年度│99.4.2│本院99年度│99.4.26││││害防制│年││審訴字第││審訴字第│││││條例│││870號││870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10│98.11.21│本院99年度│99.5.10│本院99年度│99.5.24││││害防制│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條例│││1274號││1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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