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7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皓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公司所提供「三國策」系列線上遊戲
(下稱系爭遊戲)玩家,於民國98年10月13日向他玩家購買
該遊戲之虛擬貨幣即漢玉幣後,經被告公司回檔其帳號,導
致原告受有新臺幣30,000元之損失,因而本於線上遊戲服務
者合約書(以下簡稱合約書)第十五條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
三、查合約書第30條約定:「因本契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
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被告公
司所提供「三國策」系列遊戲線上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一
份可稽(本院卷,第44-52頁),是原告既同意該合約書所
規定之條款而使用被告公司所提供之系爭遊戲娛樂,並因使
用系爭遊戲與被告生訟,則依上開合約書第30條之約定,所
生爭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四、次查,而所謂「侵權行為地」,係指凡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
部份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原告主張本件之侵權行為即
為原告之回檔行為,且被告之回檔行為均在被告公司(本院
卷,第71頁),原告雖以其所為匯款均在臺南為主張,然該
匯款乃原告與第三人間就買賣系爭遊戲虛擬貨幣所為債務之
履行行為,並非原告主張被告侵權之侵權行為地。故本件侵
權行為地應為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即臺北市○○區○○街
○○○號2樓,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
五、綜上所述,本件無論係依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或侵權行為地
之法院均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就本事件無管轄權,而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六、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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