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86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非訟代理人 陳富興 相對人 魏乾隆 相對人 陳春霞 相對人 江連成 相對人 魏惠美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魏乾隆於民國74年6月5日向案外人台灣省政府共借用新台幣470,000元,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魏乾隆、陳春霞(原名:
金陳春霞 )及案外人 江武雄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74年7月10日登記在案。嗣案外人江武雄於民國88年8月6日死亡,由相對人江連成及案外人 魏江玉娘 經分割繼承辦理登記如附表編號1之土地,之後案外人魏江玉娘死亡,由相對人魏惠美於民國102年5月31日經分割繼承登記在案。嗣內政部營建署以88年8月12日八八營署北管字第051114號函及88年10月2日八八營署北管字第058515號函示有關原由台灣省辦理之國民住宅貸款及其權利人及抵押權人改以「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名義登記,準此本案抵押權由中華民國概括承受,其管理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詎相對人魏乾隆未依約清償,經催告仍不履行,依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與異動索引、催告通知函與回執影本、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各1件及借據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