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65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訴訟代理人 翁玉菁
被 告 華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上
午十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須檢附
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並自行將答辯狀繕本(連同相關證據
資料影本)以雙掛號寄予原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