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黃傳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建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750元
(按起訴狀附件一總計價格加總),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職權撤銷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及裁定
返還溢繳裁判費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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