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訴訟代理人 郭嘉惠
陳建江
胡伊仿
被 告 叡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玫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參佰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