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賴增銓
被   告  呂家興
上列原告賴增銓因與被告呂家興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