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59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李威霖
被 告 陳筱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