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1591號
原 告 高瑜 均
被 告 吳美慧
訴訟代理人 王明蘅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5,350元。
被告應將其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16樓之2號房屋之冷
氣機排水管漏水、廚房廢水排水管宣洩不及造成漏水,加以修復
至不漏水狀態為止。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73,75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145,950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95,35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15樓之2房屋(下
稱原告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路○○號16樓之2房屋(下稱被告房屋)所有權人,兩造房
屋為同棟大樓之上、下樓層建物。因被告房屋漏水,原告
於民國105年9月底發現客廳、書房天花板開始滴水,通知
被告處理,被告並不理會。至106年10月26日發現客廳、
書房天花板多處大量漏水,造成客廳、書房天花板、書房
書櫃浸水毀損。直到106年11月24日 弘坤 工程行利用加壓
方式查出漏水點,修繕後才沒有漏水。但是,被告對於漏
水造成原告天花板、書櫃、壁紙毀損以及裝設在天花板上
之電燈(下稱系爭裝潢)須重新裝設,經原告請求賠償,
被告均置之不理。又因為被告冷氣機排水管漏水、廚房廢
水宣洩不及造成目前還再漏水狀態,所以,請求被告修復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
。
(二)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0元。
⒉被告應將其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16樓之2號房
屋之冷氣機排水管漏水、廚房廢水排水管宣洩不及造成漏
水,加以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
二、被告則以:
(一)之前因為水管有破裂的情形,被告於106年11月24日有委
託訴外人弘坤工程行修繕,當時已經修繕完畢,也排除冷
氣機水管、廚房水槽漏水的問題。又以天花板折舊價值來
講的話,折舊完之後價值應該為零。天花板造成的傷害,
怎麼證明與這個有關。原告的天花板壞掉,但被告房屋內
部並沒有積水。又冷氣機漏水、廚房廢水的問題,這個需
要公正第三方來證明。被告沒有使用冷氣機、廚房。
(二)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8年3月7日函,並未正面回答:「
為何弘坤工程行在106年11月24日修繕後,15樓之2之漏水
情形即獲得改善?16樓之2之冷氣、廚房用水在106年11月
24日之後並未完全停用,但15樓之2之漏水亦獲得改善?
」之疑義:
⒈這是本件訴訟最為關鍵的問題,更是該公會之鑑定報告是
否有鑑定價值與意義的根本問題。技師公會竟然僅以「漏
水改善情形係當事人之陳述主張」做為回覆。其可議之處
如下:⑴「漏水改善」的情形不只是當事人的主張,也是
所有參與修繕及督察人的共同主張,是對改善事實的認定
(否則不會付修繕費)。因此,弘坤工程行所為即為「真
原因」,公會的鑑定則是「假原因」。⑵當事人(原告)
對漏水原因的「主張」從一年前開始修繕到現在,就一直
希望得到「假原因」。若鑑定人是依當事人的這種主張來
行事,這是獨立而公正的專業鑑定嗎?還是配合羅織證據
?被告於初勘時、鑑定時,以及答辯時,已經多次提醒鑑
定人是否「充分了解案件內容及背景」(此為鑑定報告中
之聲明),否則會造成「無效」的鑑定。然而鑑定單位只
是「挑選」一些「當事人的主張」為其「充分與全部」的
了解,顯然是不負責任或有意搪塞,或接受誘導。其專業
態度可議。
⒉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8年3月7日函文說明二㈡有關冷氣
機及廚房水槽排水測試之方法是否恰當的回覆是「測試方
式均屬工程實務界通常慣用之方式」。此一回覆疑義甚多
,而所稱的「慣用」,在本案中的實質意思就是「粗糙」
,簡述如下:
⑴測試所稱的「冷氣排水管」究竟是不是該冷氣機的排水
管?或根本是指鹿為馬?正當而嚴謹的做法是「在測試
的水中加色素」,若該管有漏水,可從漏水的顏色上「
區別」此排水管的身份,以免混淆。
⑵所稱在彎管接頭周圍,測試後以乾燥衛生紙擦拭……呈
潮濕狀態,顯示有漏水情形」。正當而嚴謹的做法是:
若是看得見的明管部份,應該以「有顏色且能發泡的液
體」進行測試。若排水管有裂縫,或接頭處鬆動,將會
「看到」有色的氣泡出現,以「區別」只是一般陰濕之
處自然會凝結在管壁上的水氣,而實際上此管可能並無
任何破裂或鬆動。簡言之,①空氣中是有水氣的②水氣
會凝結在室內各種不同的材料上③依不同的吸水率被吸
收(如布、紙、木、水泥等皆能吸水)。有些則完全不
吸收(如鋼鐵、玻璃、塑膠等)而呈現水珠或潮濕。在
這個認識之下,要分辨水跡與管線或建築物的裂破是否
有因果關係,必須審慎而嚴謹,不應「見水便是漏」。
在臺灣吹南風時,牆壁上全是水珠,難道是埋在裡面(
如果有的話)的水管全都破了嗎?
⒊對於廚房的中島水槽的測試,很明顯是以非「常態」的方
式製造溢流。如同豪大雨帶來洪水般的水量,任何都市都
會淹水,因為遠超過都市在「常態」氣候下所設計的排水
能力。鑑定報告中所有的測試其性質都是「設施性能的當
下健康狀況」的測驗,而不「原因」的查證。「找原因」
不正是法院委託的鑑定任務嗎?更何況,該鑑定報告中所
測試的水槽很少使用,而該冷氣機基本上是不使用的,如
同張冠李戴。而且在107年12月25日審理時,被告已充分
證明其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的。
⒋因此,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8年3月7日函顯示其鑑定報
告沒有任何專業上的鑑定價值。對於真正的問題,即被告
不斷重覆陳述的問題「埋在共同樓地板中的給水管破裂是
什麼原因造成的?」始終避而不答。其所為如同配合當事
人(原告)「製做」沒有說服力的漏水原因。在專業倫理
上是有待追究的。而原告的主張一直就是「入罪於人,索
求金錢」,而不是相互體諒,解決困難」。
⒌原告提出漏水的三種來源(冷水管、廚房水槽、冷氣機)
所云種種,被告簡覆如下:
⑴其一,皆非事實。本人有人證物證可參考。其二,缺乏
常識,更無專業知識而自以為是,自創一些經不起分析
的理論。
⑵本案所涉老舊大樓已近三十年,依現行都市更新條例,
三十屋齡即可考慮更新。換言之,其實體「折舊」後的
市場價值可視為「零」。因自然老化及各種不可力抗的
因素,本大樓的「身體狀況」已如同老人,病痛難免。
上下樓層發生各種「漏水」的情況皆常有,但從未有如
本件的高額的管線修繕費用。大多是從幾百元到幾千元
,少有上萬元的,而修繕費都是一方支付或雙方攤付,
更從未聞有「索賠」的情事(本人可提供相關證詞文件
)。
⑶去年四月間,被告住所的樓上也發生水管破裂而造成持
續且大量的漏水,接近兩個月才修繕,雖然造成本人巨
大的困擾,但從未向樓上住戶索賠。然而,原告從十餘
年前「所謂的」漏水事件(此事有諸多疑點)即向本人
索取了六萬元的高額金錢,並承諾以後自行負責「漏水
」事情。至今本件之訴訟,原告仍以索賠為主軸,漫天
「喊價」(本人亦可提供相關證詞文件)。
⒍綜上所言,本件所涉大樓已近「更新」之年,且當初管線
設計之「陋習」造成產權與責任劃分不一致。因此相鄰者
「必需」合作才能解決必然會遭遇的困難。以和為貴,方
宜為鄰。栽罪索賠,恐怕以後臺灣所有的社區將如殺戮戰
場。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
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
用。又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
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
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
,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
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房屋冷水管漏水,造成原告系爭裝潢
損害。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原告主張兩造為同棟大樓之上、下樓層建物所有權人,門
牌號碼分屬臺南市○區○○路○○號15樓之2、16樓之2房屋
,前因被告房屋冷水管漏水,滲漏至下層之原告屋內客廳
、書房等處,致生天花板、書櫃受損等情事,業據提出房
屋漏水照片、估價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4-16頁、
第58頁),並經本院調取兩造建物登記謄本(見本院卷㈠
第29-37頁)、另會同兩造及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技
師等現場履勘查明,並有原告房屋因漏水而毀損之裝潢及
家具現況照片(見本院卷㈠第170-185頁)可稽。
⒉又被告配偶就上開漏水及修復情形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
「修水管過程,弘坤工程行來修繕時,我都有在場,在我
家中木地板挖了三個洞,也跟他們討論問題在哪裡,才發
現破裂的是冷水管」;被告亦自承「是被告使用的水管,
但水管是埋在兩造之間的樓地板間。」等語(見本院卷㈠
第196頁反面至197頁)。另證人即兩造現住大樓管委會總
幹事 張國煌 到庭結稱(問:是否為兩造現住大樓管委會總
幹事?)是,我是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
員工,該公司派我在該大樓擔任總幹事。我在該大廈任職
三年多。(問:原告何時有跟證人提到住屋有漏水情形?
)去年大約8、9月時有提到書房漏水,當時只有提到書房
。看到的時候,書房天花板已經挖一個洞,排水管上面有
水珠。當時我沒有注意書櫃,原告也沒有提到書櫃是濕的
,我只看到她的水管用布包起來。後來管委會有找弘坤工
程行的水電師傅去看,該工程行專門負責我們大樓維修,
第一時間師傅也無法判斷漏水原因在哪。有請樓上住戶不
要使用冷氣,因為原告一直質疑是樓上冷氣漏水,但被告
說他沒有在使用客廳冷氣。經過一兩個月後,原告發現他
的書房天花板開始滴水,隔幾天後,原告客廳天花板也開
始滴水,我們又請弘坤工程行去原告客廳挖了一個洞,水
就大量洩出,原告的天花板有水滴呈現不規則狀態,那時
研判既然是24小時滴水就是給水管出問題,後來有跟被告
溝通,去被告家中測試冷熱水管,發現是冷水管破裂。但
因為給水管是埋在共同壁之間,沒有辦法查出是哪段破裂
,所以用注射藥物方式來修補裂縫,是在106年11月24日
修理完成,至於費用是弘坤工程行直接向被告收取的。(
提示鑑定報告第27頁請款單,問:是否該請款單?)是。
補充一下,從原告提出說漏水時,有經過被告同意在他們
家中挖了三個洞,那三個洞都沒有水,表示造成原告家中
漏水的原因,可以排除掉是排水造成的。這樣大量的漏水
只有給水管破裂,才會造成。(問:弘坤工程行在106年
11月間用注射藥物方式修補好後,原告還有無向證人表示
有漏水情形?)有反應,兩次都說是廚房,一次時間點是
在前幾天,另一次是好幾個月前。(問:證人有無去現場
看漏水情形?)有,我有拍照。被告家中排水管在原告家
廚房天花板看得到,那是明管,水管邊緣有滴水,滴到原
告天花板上,大約是五秒鐘一滴。前幾天去看情況也是這
樣,但這種情形在其他住戶家中也是會發生,所以我們有
告知被告之後,處理方式就是通水管。隔天我們就有去通
水管,情形如何要問原告。」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96-19
7頁)。由張國煌上開證言互核被告上開自承可知,原告
房屋漏水情形至106年11月24日,經弘坤工程行注射藥物
方式修補冷水管後,方才不再漏水。則原告房屋系爭裝潢
既然係因被告房屋之冷水管漏水所致,被告自應損害賠償
責任。
⒊再查,原告房屋之系爭裝潢因被告房屋漏水而毀損,就所
受毀損部分加以拆除,重新新設,費用為383,700元,有
樺成工程行估價單一紙(見本院卷㈠第15-16頁)可按。
原告自承上開裝潢設備,係82年底裝設,距今已26年,而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車輛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
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
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庭會
議決議參照),則原有裝潢、材料等均非新品,已長時使
用甚明,被告抗辯應予折舊,自屬可採。系爭裝潢之修復
,其材料更換係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零件材料之損害賠
償數額時,應扣除折舊部分始屬合理。參考臺灣地區住宅
類建築工程造價參考表中關於耐用年數惟10年,折舊率超
過50%者,以50%為限之建築物裝潢折舊計算方式。查系
爭裝潢共有三個施工項目:電燈拆除、安裝、整理工程;
裝潢拆除、新設工程;天花板壁紙新設工程。其中材料部
分為:客廳天花板矽酸鈣板16,100元、板接角材20,000元
、水性油漆31,200元、單面木心板16,500元、雙面木心板
14,000元、背板9,750元、抽牆12,250元、封邊皮3,250元
、五金10,000元、書房天花板矽酸鈣板5,250元、板接角
材8,000元、水性油漆9,600元、天花板壁紙20,800元,合
計176,700元,依上開折舊標準計算,折舊應為88,350元
。至於其餘部分,均為拆除、清運、安裝之工資,自無需
折舊。因此,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為295,350元
(計算式:383,700-88,350=295,350),逾此部分之請
求,則屬無據。
(三)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16樓
之2號房屋之冷氣機排水管漏水、廚房廢水排水管宣洩不
及造成漏水,加以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被告則以前揭
情詞置辯。經查:
⒈又原告房屋目前仍有漏水之原因,業經本院囑託臺南市土
木技師公會技師(下稱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經土木技師
公會先後提出鑑定報告及補充說明,鑑定報告略以︰「
⑴給水管線部份:
①分析:查被告106年11月26日曾委請『弘坤工程行』
以非破壞止漏藥劑注入之方式修復崇學路18號16樓之
2建築物冷水管;原告亦表示標的物崇學路18號15樓
之2冷水管在106年11月26日止水止漏(詳如附件六鑑
定會勘記錄表,一、1)。另鑑定小組107年10月5日
就崇學路18號16樓之2房屋之給水管(包括熱水管、
冷水管)進行水壓測試結果顯示,熱水管、冷水管等
給水管線系統並無漏水情形(詳如附件九)。
②研判:被告主張之107年5月25日以後標的物15樓之2
仍有不定期、不連續漏水情形,應與16樓之2房屋之
熱水管、冷水管等給水管線系統無涉。
⑵冷氣排水管部份:
①分析:鑑定小組就崇學路18號16樓之2房屋之冷氣排
水管進行試水測試及試水前後管線周圍混凝土含水率
檢測結果顯示,16樓之2冷氣排水管於標的物崇學路
18號15樓之2書房平頂處有漏水情形(詳如附件十)
,且試水後15樓之2書房平頂混凝土含水率有微量增
加之情形(詳如附件十二)。
②研判:16樓之2房屋之冷氣排水管漏水致樓下(15樓
之2)書房平頂天花板有漏水情形。
⑶廚房廢水排水管部份:
①分析:崇學路18號16樓之2房屋之廚房形式、隔間修
改變更為連通、開放式之中島式廚房,且以裝潢方式
墊高並改設廢水排放管線(附件八照片編號2-8)。
鑑定小組就廚房中島吧台廢水排水管進行試水測試;
並檢測試水前後16樓之2廚房周邊區域樓版(即15樓
之2廚房平頂及客廳平頂)其混凝土含水率變化情形
。檢測結果發現,中島吧台廢水排水管接頭處冒水,
廢水溢流至後建之木質地板,並經木質地板與排水管
間間隙向下流至原有之樓板(詳如附件十一照片編號
3-1、3-2)。且試水後周邊區域樓版(即15樓之2廚
房平頂及客廳平頂)其混凝土含水率有微量增加之情
形(詳如附件十二)。
②研判:16樓之2廚房因改設之廢水排放管線不及渲洩
廢水致廢水溢流(因被告增設中島區,且未打除原有
樓板,其廢水排放管的洩水坡度不足,造成廢水渲洩
不及而冒水出來),並經木質地板與排水管間間隙向
下流至原有之廚房樓板。因16樓之2原隔間牆修改變
更為連通且樓板未施作防水,故溢流至廚房樓板之廢
水因無隔間牆阻隔而四處漫流、入滲,造成樓下(15
樓之2)廚房、主臥室、餐廳、客廳等平頂有漏水情
形(詳如附件七)。前述樓板部份縱沒有排水管線亦
因廢水漫流而有漏水情形。且廢水漫流、入滲樓板需
要時間,故此區域漏水會較後時間發生;而16樓之2
廚房木質地板亦因此而部份受潮(詳如附件八照片編
號5、6)。
⑷綜上,鑑定技師研判:(107年5月25日後)鑑定標的物
臺南市○區○○路○○號15樓之2漏水原因為18號16樓之2
其冷氣排水管漏水、廚房廢水排水管渲洩不及造成。」
等情,亦有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可稽(見該報告書
第8-9頁)。
⒉因上開鑑定報告書尚有:㈠系爭15樓之2房屋因漏水,前
於106年11月24日由弘坤工程行以注射藥物管內止漏之方
式修復16樓之2之冷水管(見鑑定報告書第27頁請款單)
,據當事人稱隨後漏水情形即獲得改善,迄107年6月間首
次發生廚房滴水,經通水管後不再滴水,再於107年12月3
日發生廚房滴水之情形,滴水情形大約五秒鐘一滴。因弘
坤工程行之注射藥物管內止漏係針對「16樓之2冷水管」
為之,並不包括冷氣排水管、廚房排水管,為何弘坤工程
行在106年11月24日修繕後,15樓之2之漏水情形即獲得改
善?16樓之2之冷氣、廚房用水在106年11月24日之後並未
完全停用,但15樓之2之漏水亦獲得改善?㈡又冷氣機排
水管是抽取空氣中水氣凝結成水後排除,其排水型態「點
點滴滴」,惟鑑定人之鑑定方式係採用「澆灌」方式;另
廚房水槽的排水係間歇性,時有時無,惟鑑定人之鑑定方
式係採用如同洩洪般的大量傾倒而出,二者均不是常態,
該鑑定方式是否可行?是否可還原漏水之原因?等疑義。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上述㈠、㈡兩項疑義,以108年3月
7日省土技字第1070號函補充說明︰「
⑴前述函文說明二㈠部份:漏水改善情形係當事人之陳述
主張。鑑定技師仍本於專業,就標的物房屋可能之漏水
來源進行測試及檢測,以觀察其水壓、管線、混凝土含
水率等變化情形,據以研判標的物漏水原因。
⑵前述函文說明二㈡部份:
①冷氣機排水管:
Ⅰ冷氣機排水管係屬『重力式排水管』(管線內之液
體藉由重力作用而流動)。測試管線是否有漏水情
形,須採用『滿管測試』,使管線內全部斷面每一
部位均充滿液體,方能確認管線線體全斷面每一個
部位是否有漏水情形。
Ⅱ本案冷氣機排水管試水測試,測試過程鑑定技師採
灌水方式使冷氣機排水管全部斷面充滿水,以觀察
排水管是否有漏水之部位,此乃工程實務界通常慣
用之試水測試方式。
Ⅲ試水測試結果,18號16樓之2房屋之冷氣排水管於
15樓之2書房平頂處之彎管接頭周圍,測試後以乾
燥衛生紙擦拭,原呈乾燥狀態之衛生紙,經擦拭後
衛生紙部份呈潮濕狀態,顯示有漏水情形(參本會
鑑定報告書第6頁)。
②廚房中島吧台廢水排水管:
Ⅰ本案廚房中島吧台廢水排水管測試,鑑定技師在廚
房吧台水槽盛水近滿情形下(參本會鑑定報告書第
64頁,照片編號2),打開水槽洩水孔蓋,觀察吧
台廢水排水管排放是否有漏水情形,此亦屬工程實
務界通常慣用之測試方式。
Ⅱ測試結果發現,中島吧台廢水排水管接頭處冒水,
廢水溢流至後建之木質地板,並經木質地板與排水
管間間隙向下流至原有之樓板(參本會鑑定報告書
第9頁)。
③綜上所述,本案前述排水管漏水測試,鑑定技師所採
用之測試方式均屬工程實務界通常慣用之方式,故應
可依測試結果,據以研判標的物漏水原因。」等語(
見本院卷㈡第14-15頁)。足證原告房屋目前仍在漏
水之原因,確為被告房屋冷氣排水管漏水、廚房廢水
排水管渲洩不及造成,堪予認定。被告辯稱不能歸責
於己,無須負責云云,自無可取。
⒊被告房屋為被告所有之專有部分,被告自有管理維護之責
任,而被告房屋冷氣排水管、廚房廢水排水管既有上述缺
失問題,修繕維護未完善,並致原告房屋滲漏受損之情事
,被告即應負修繕及管理維護責任。被告房屋上述管理維
護未完善,已侵損原告就其房屋之所有權,則原告請求被
告應將其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16樓之2號房屋
之冷氣機排水管漏水、廚房廢水排水管宣洩不及造成漏水
,加以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295,350元;另被告應將其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
○○號16樓之2號房屋之冷氣機排水管漏水、廚房廢水排水管
宣洩不及造成漏水,加以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
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而免為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3,75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鑑定費170,000元),經核原告之請求一部有理由、一部
無理由,本院審酌原告請求之金額與其經駁回部分金額之比
例及利害關係,認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145,950元,餘由
原告負擔,爰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