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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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王淑璘 相對人 張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美珍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邱萬居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新臺幣1,5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2月8日至98年12月8日。
(四)清償日期:民國98年12月8日。
(五)利息:月息一分五厘。
(六)遲延利息:月息一分五厘。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邱萬居。茲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3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東興││785│建│10.34│全部│張美珍│├──┼───┼────┼────┼────┼────────┼─┼─────────┼──────┼──────┤│002│南投縣│竹山鎮│東興││786│建│117.02│全部│張美珍│└──┴───┴────┴────┴────┴────────┴─┴─────────┴──────┴──────┘┌────────────────────────────────────────────────────────────────┐│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3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56│南投縣竹山鎮東│南投縣竹山鎮東│住家用、磚造一│一層:52.86││全部│張美珍│││││鄉路13之53號│興段786地號│層│合計:52.86│││││└──┴───┴───────┴───────┴───────┴────────┴───────┴───┴──────┴─────┘※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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