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五三號
原告三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清枝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陸萬肆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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