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九六號
原告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伏聖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