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九五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 蘇美惠 被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伍萬貳仟柒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暨繕本二份,及被告現在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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