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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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九三號
原告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伍萬柒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肆佰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