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沖 相對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復田 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相對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高雄縣美濃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信強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十五萬零二百八十八元、送達郵費原為六百八十元,嗣退郵一百四十四元,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合計為十五萬零八百二十四元(計算式:150288+680-144=150824)。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川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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