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屬非訟事件且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聲請費用應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建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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