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一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0、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温一正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