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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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118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被   告  童信育
       童竹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參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參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童信育前就讀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時,邀
同被告童竹菕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
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約定,原
告憑被告童信育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
」撥款,8筆借款金額共計406,780元。依約被告應於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休、退學日或教育實習期滿日或服義務
兵役期滿日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依借據第5條約定,本件借款利息係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0.15%計
算,本件借款逾期時被告童信育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本應
為1.21%,惟原告為體察政府協助經濟弱勢家庭學生順利就
學之政策,適時抒解學生還款壓力,自行吸收0.06%,是被
告童信育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再依借據第6條約
定,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催收日本借款利率加年
率1%(即2.15%)固定計算;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
利率改按遲延利率2.15%之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
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被告童
信育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故利息自107
年3月1日起算),迄今尚欠本金共計374,300元,依約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催討均無效果,又被
告童竹菕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
通知書、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教育部105年7月19日臺教高(四)字第00
00000000B號函檢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
點第四點、第十八點修正規定、臺灣銀行99年9月16日銀消
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催收/呆帳查詢單各1份為證(
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49頁),核屬相符。被告2人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
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
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費用為4,580元(裁判費4,08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50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程伊妝
附表:
┌─┬──────┬─────────┬────┬───────────────────┐
│編││││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本金餘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
││(新臺幣)││(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左開利率10%計算│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1│18,335元│自107年3月1日起至│1.15%│自107年4月2日起至││
│││107年8月16日止││107年8月16日止││
││├─────────┼────┼─────────┼─────────┤
│││自107年8月17日起至│2.15%│自107年8月17日起至│自107年10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107年10月1日止│清償日止│
├─┼──────┼─────────┼────┼─────────┼─────────┤
│2│50,815元│自107年3月1日起至│1.15%│自107年4月2日起至││
│││107年8月16日止││107年8月16日止││
││├─────────┼────┼─────────┼─────────┤
│││自107年8月17日起至│2.15%│自107年8月17日起至│自107年10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107年10月1日止│清償日止│
├─┼──────┼─────────┼────┼─────────┼─────────┤
│3│50,915元│自107年3月1日起至│1.15%│自107年4月2日起至││
│││107年8月16日止││107年8月16日止││
││├─────────┼────┼─────────┼─────────┤
│││自107年8月17日起至│2.15%│自107年8月17日起至│自107年10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107年10月1日止│清償日止│
├─┼──────┼─────────┼────┼─────────┼─────────┤
│4│50,915元│自107年3月1日起至│1.15%│自107年4月2日起至││
│││107年8月16日止││107年8月16日止││
││├─────────┼────┼─────────┼─────────┤
│││自107年8月17日起至│2.15%│自107年8月17日起至│自107年10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107年10月1日止│清償日止│
├─┼──────┼─────────┼────┼─────────┼─────────┤
│5│50,905元│自107年3月1日起至│1.15%│自107年4月2日起至││
│││107年8月16日止││107年8月16日止││
││├─────────┼────┼─────────┼─────────┤
│││自107年8月17日起至│2.15%│自107年8月17日起至│自107年10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107年10月1日止│清償日止│
├─┼──────┼─────────┼────┼─────────┼─────────┤
│6│50,805元│自107年3月1日起至│1.15%│自107年4月2日起至││
│││107年8月16日止││107年8月16日止││
││├─────────┼────┼─────────┼─────────┤
│││自107年8月17日起至│2.15%│自107年8月17日起至│自107年10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107年10月1日止│清償日止│
├─┼──────┼─────────┼────┼─────────┼─────────┤
│7│50,805元│自107年3月1日起至│1.15%│自107年4月2日起至││
│││107年8月16日止││107年8月16日止││
││├─────────┼────┼─────────┼─────────┤
│││自107年8月17日起至│2.15%│自107年8月17日起至│自107年10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107年10月1日止│清償日止│
├─┼──────┼─────────┼────┼─────────┼─────────┤
│8│50,805元│自107年3月1日起至│1.15%│自107年4月2日起至││
│││107年8月16日止││107年8月16日止││
││├─────────┼────┼─────────┼─────────┤
│││自107年8月17日起至│2.15%│自107年8月17日起至│自107年10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107年10月1日止│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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