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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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400號
原 告 林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家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零貳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