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李曉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51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