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調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李曉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51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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