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70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70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   告  葉秀婷
被   告  葉佳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0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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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積欠本金金額│利息計算起迄時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起迄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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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46元│自108年7月1日│1.15%│自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
││起至108年12月5││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自108年12月6日│2.15%│%計算。│
││至清償日止│││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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