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騰傑 等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王騰傑與 王某 間,就
雲林縣○○鄉○○段○○○○○○○○○○○○○○○○○○○○○○號土地,
所為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
無效等語。依聲請人所陳事實理由觀之,係主張相對人王騰
傑與王某間之土地買賣行為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也有害及
債權而聲請法院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故本件調解之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須由法
院以確認判決確定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
可得解決紛爭,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