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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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李滿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7款規定,本件(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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