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8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寵惠 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凃政一 選任辯護人 黃清江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寵惠、凃政一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寵惠、凃政一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3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5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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