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27號
上訴人 林琮智
林顏芳玉 林琮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 律師上訴人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秀麗 上訴人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關於房地價值減損之估價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