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王永泰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 汪銀夏 視同再審原告 王蕭香芬
王嘉慧 王純慧 王孝慈 王文芳 已歿)生前. 王文瑩 再審被告 王峰生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三頁第五行關於「再審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第三頁第五行關於「再審被告」之記載,誤載為「再審原告」,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