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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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更生方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抗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代理人 李建昌
牛衍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嘉文 間請求撤銷更生方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駁回聲請撤銷更生方案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