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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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上更(二)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11號上訴人 黃炳焯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被上訴人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雪枝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余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第15頁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2至3行關於「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3年6月11日)」記載,應更正為「93年10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7,200,
000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3年10月15日)起算之利息,是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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