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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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10號
原   告  李沅諺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被   告  李柯金鳳
       李隨吉
       李垂榔
       李素氣
       李素如
       李隨旺
       李天地
       李晉頡
       李文照
       李文男
       李文苑
       李泗滄
       李泗炳
       李國言
       李泗烈
       李綮昇
       李金培
       李益原
      李富裕
      施 李話
       李松山
       李江松
       李隨友
       李振松
       李義三
       李垂泰
       李光華
       李一聰
       李明雄
       李銘輝
       李振雄
       李長興
       李赫宇
       李加奈
       李偲綺
       李賴麥
       李芳洲
       李芳存
       李芳祥
       李秀玲
      李慶永
      沈 李富美
       吳錦川
       吳桂長
       吳桂文
       吳玉津
       張皓雲
       張秦維
       張翔然
       李金如
       李金龍
       楊如柏
       楊真真
       楊巧巧
       楊妙妙
       楊瑋能
       楊岱樺
       楊曉白
       謝明秀
       陳世基
       陳淑薰
       陳淑津
       陳靖涵
       陳妙蘭
       楊麗藻
       李瑞
       李瑞芳
       李瑞祥
       李蓉華
       李蓉玫
      方 鑫岩
      方 枸清
       方彥棻
       黃光茂
       黃保發
       李龍井
       李秀美
      李仕
       李瑞彬
       李秀枝
       李秀敏
      李 周雪娥
       李振宗
       李永傑
       李永發
       李芳泉
       李泗燃
       李盤瀧
       李振謀
       李芳奇
       李志能
       李嘉哲
       李嘉祐
       李隨華
       李誠
      李瑞
       李凱致
       李隨松
       李翠芬
       李翠芳
       李漢波
       李志政
       李志禮
       李佳偉
       李崎萱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麗君   住同上
被   告  李佳蕙   住同上
       李芳釗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李美虹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
       李美玲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
            ○號
       李榮泰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劉美鈴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
       李奇翰   住同上
       李芳佳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
       李秀滿   住台中市○區○○○路○○○○○號
       李秀梅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十一樓之
            3
       李宏哲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高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李望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城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李文良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
       李慶嘉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
       林玉貴   住台中市○區○○街○○○號7樓之4
       李昭明   住彰化縣○○鄉○○村○○○巷00弄0
            號
       李邊財   住台北市○○區○○路○○○號3樓
       李琨煌   住彰化縣○○鄉村○村○○路○段○○巷
            ○○號
       李垂沛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李埀錦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垂讓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李建郎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進益   住彰化縣○○鄉○○村○○○巷00弄00
            號
       李進登   住台中市○○區○○路○○號
       李山田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李坊社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李山寶   住同上
       李志哲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巷○○○號
       李木記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振綿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巷○○○號
       李妙墩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
            5
       李煇煌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李鎗州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李奉宜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李長政   住同上
       李建旺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弄
            ○號
       李灣斌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號
       李錦雙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弄
            ○號
       李根義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巷
            ○○號
       李金福   住台中市○○區○○里○○路○○○巷○○
            號
       李丙戌李丙戍
           住彰化縣○○鄉○○村○○○巷00弄○
            00號
       李堆鉢   住桃園市○○區○○里○○○街○○○○
            號
       李介錫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
       李瑞雄   住台中市○○區○○○街○○號
       李昌子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居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瑞勝   住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3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李瑞振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11樓之2
       李瑞杰   住台中市○○區○○○街○○號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黃冠智   住高雄市○○區○○里○○街○○號
       黃妙印   住高雄市○○區○○里○○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李芳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李秀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被告欄中,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誤寫,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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