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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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10號
原 告 李沅諺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被 告 李柯金鳳
李隨吉
李垂榔
李素氣
李素如
李隨旺
李天地
李晉頡
李文照
李文男
李文苑
李泗滄
李泗炳
李國言
李泗烈
李綮昇
李金培
李益原
李富裕
施 李話
李松山
李江松
李隨友
李振松
李義三
李垂泰
李光華
李一聰
李明雄
李銘輝
李振雄
李長興
李赫宇
李加奈
李偲綺
李賴麥
李芳洲
李芳存
李芳祥
李秀玲
李慶永
沈 李富美
吳錦川
吳桂長
吳桂文
吳玉津
張皓雲
張秦維
張翔然
李金如
李金龍
楊如柏
楊真真
楊巧巧
楊妙妙
楊瑋能
楊岱樺
楊曉白
謝明秀
陳世基
陳淑薰
陳淑津
陳靖涵
陳妙蘭
楊麗藻
李瑞 謀
李瑞芳
李瑞祥
李蓉華
李蓉玫
方 鑫岩
方 枸清
方彥棻
黃光茂
黃保發
李龍井
李秀美
李仕
李瑞彬
李秀枝
李秀敏
李 周雪娥
李振宗
李永傑
李永發
李芳泉
李泗燃
李盤瀧
李振謀
李芳奇
李志能
李嘉哲
李嘉祐
李隨華
李誠
李瑞
李凱致
李隨松
李翠芬
李翠芳
李漢波
李志政
李志禮
李佳偉
李崎萱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麗君 住同上
被 告 李佳蕙 住同上
李芳釗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李美虹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
李美玲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
○號
李榮泰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劉美鈴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
李奇翰 住同上
李芳佳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
李秀滿 住台中市○區○○○路○○○○○號
李秀梅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十一樓之
3
李宏哲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高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李望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城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李文良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
李慶嘉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
林玉貴 住台中市○區○○街○○○號7樓之4
李昭明 住彰化縣○○鄉○○村○○○巷00弄0
號
李邊財 住台北市○○區○○路○○○號3樓
李琨煌 住彰化縣○○鄉村○村○○路○段○○巷
○○號
李垂沛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李埀錦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垂讓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李建郎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進益 住彰化縣○○鄉○○村○○○巷00弄00
號
李進登 住台中市○○區○○路○○號
李山田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李坊社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李山寶 住同上
李志哲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巷○○○號
李木記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振綿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巷○○○號
李妙墩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
5
李煇煌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李鎗州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李奉宜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李長政 住同上
李建旺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弄
○號
李灣斌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號
李錦雙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弄
○號
李根義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巷
○○號
李金福 住台中市○○區○○里○○路○○○巷○○
號
李丙戌 即 李丙戍
住彰化縣○○鄉○○村○○○巷00弄○
00號
李堆鉢 住桃園市○○區○○里○○○街○○○○
號
李介錫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
李瑞雄 住台中市○○區○○○街○○號
李昌子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居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瑞勝 住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3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李瑞振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11樓之2
李瑞杰 住台中市○○區○○○街○○號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黃冠智 住高雄市○○區○○里○○街○○號
黃妙印 住高雄市○○區○○里○○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李芳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李秀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被告欄中,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誤寫,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