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04號
原 告 社團法人新竹葉公元美派下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葉金增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被告 張愛珍 有無繼承權:
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
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
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臺灣地區人民係指在臺灣地區設
有戶籍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係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
民,此觀同條例第2條第3、4款規定自明。準此,須向法
院為繼承之表示者,僅限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
之遺產,其餘繼承並不須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查:依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當事人姓名查詢表,被繼承人 葉永洞 之配偶張
愛珍未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惟其是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尚屬不明。
二、如被告張愛珍無繼承權,原告應聲請選任葉永洞之遺產管理
人後,追加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依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葉永洞之繼承人為張愛珍、葉永
棊,而 葉永棊 業已拋棄繼承,是依民法1176條第6項規定準
用民法1178條第2項規定,原告應聲請選任葉永洞之遺產管
理人後,追加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