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876號
原   告 浩銅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華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林家麒
       張世杰
       黃名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 黃名豐 」之記載,應
更正為「黃名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名豊姓
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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